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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26-09-04 1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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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和市驻江东副科以上各单位,区各工作机构,各国有企业:

  《河源江东新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2026年第8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江东新区大队反映(联系人:张宇恒;联系电话:3133119)。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河源江东新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专职消防员职业荣誉感,激励专职消防员爱岗敬业、献身使命,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202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区管委会保障、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级负担,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根据专职消防队伍全天候战备执勤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可以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发放高温补贴和高危补贴。

  第四条  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区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专职消防员荣誉,将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将慰问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年度政府慰问工作计划,在重大节日期间以及执行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安保任务完成后,组织走访慰问当地专职消防队伍和家庭困难队员。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有专职消防员参与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专职消防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专职消防员被评定为烈士的,按有关规定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放烈士褒扬金。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参照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区管委会统筹保障。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作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专职消防队伍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本区域内的医院、银行、公共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相关单位在服务窗口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在职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在职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第十三条  患急危重症的专职消防员在区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区消防救援机构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专职消防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协调指定本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专职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在职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在单位驻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单位驻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专职消防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专职消防员意愿,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专职消防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薪酬参照《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东新区辅助工作人员薪酬体系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河江东办发〔2025〕6号)执行,今后如有调整,按照区党委、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将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江东新区大队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714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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